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第三条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引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各方面的积极性,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是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学生在国内外实习实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班主任、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系班主任、系领导销假。 第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系办公室备查。 第十八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并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生活秩序,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需在外住宿的,必须履行申请与报告及承诺与签约等有关手续。 凡未履行有关手续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生课外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以服务广大学生成才成长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目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属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与其他院校和地方的联谊活动应当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课余、假期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优先提供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行、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鼓励。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为以下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第三十条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刑拘或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3、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张贴大、小字报者;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非法组织者;带头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者: 1、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和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赌博和观看、传播、复制淫秽书刊、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1、凡参与者,根据次数的多少、数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提供场所或用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的处分: (一)、肇事、打架者 1、以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和打架为首者,从重处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参与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或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2、因作伪证或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上述三款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交纳相关费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其他校规校纪者的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2、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转手倒卖和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私拆别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以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同学之间,挑拨离间、污辱和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违反学院规定,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损失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8、在校内外做出有损于学院声誉或形象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未经保卫部门同意,私自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窝藏在逃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夜不归宿、翻越校墙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随意破坏环境、楼道、教室、宿舍、食堂卫生和秩序,任意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有违反宿舍、教室、食堂、门卫等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4、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训、社会调查、军训和劳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的处分: 1、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视为自动退学处理。对旷课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对学生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直接批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交书面调查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交本人(须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无法直接送交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学生基本情况、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处分决定以及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院可采用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对学院接受其他层次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