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规定的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本院的学生,应当持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院学生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院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院学生处研究处理意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内(含两周)不注册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第七条 考试、考查课均采用百分制和学分制并举记分;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残疾申请免修体育课某项目、申请免除某项目考核的,应当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建议书,经公共课教学部研究审核同意,并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考核者,按旷课、旷考论处。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过程中生病),应当持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医院所出具的诊断书办理缓考手续;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缓考。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重考。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除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重考,毕业前视其认错态度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机会。
  第十二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由学院统一安排重修。重修重考成绩一律按60分计。重修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因病(事)请假并已办理缓考手续者,不参加重修,只参加重考时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三、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四门不及格者;
  2.连续两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包括重修、重考课程)不及格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3.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留、降级后经教务处核准后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后,如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每学期对应作出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由各系提出处理名单和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须将留、降级学生名单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通报。
                     
                    四、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在册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系(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学院认可),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有权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主管领导和拟转入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应当首先提出转学申请,经本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还需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协商,省教育厅通知学院批准其转学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者,在征得拟转入系和分管教学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持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单、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材料、本人录审表复印件、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和本人档案,来我院接受审核;经拟转入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正式转入手续,须接到省教育厅的书面通知后办理。
  学生转学后,其户口关系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关转学批准手续抄送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后方可办理。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教务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我院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五年制专科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者;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某些特定的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转入其它专业者;
  8、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学院医院意见),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同意,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学院批准中途停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没有恢复健康者,不得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须持批准其休(停)学的通知,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学生所在系审查符合复学条件者,报教务处审核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提交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五门不及格者;
  2.不及格课程经重考后各学期累计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学生第二次留、降级者。
  5.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8.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9.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上述第1—10条情形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11条情形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及时向退学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并发文送达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学生处、学生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退学学生的善后工作。
  2.退学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院手续离院。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院的学生(包括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5.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无论考核成绩及格与否,只要学满一年,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 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统一组织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为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均为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不再组织重修,可统一安排重考。以前各学期重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由学院统一再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因为成绩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两次,每年三月上旬申请,五月份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考或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仍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八、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学生。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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