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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委 员 会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我院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与学院党政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我院学生行使学生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由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受全院学生监督。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院学生会维护本院学生的一切合法权益,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和完善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向全院学生发布决定和倡议等;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决定学生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
(五)领导各部及各系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二章 学生会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常设机关,在院学生会闭会期间,行使院学生会的基本权利。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从院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向院学生会负责。
第八条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学生会副部长以下人员的分工,作出副部长以下人员的任免决定。
(二)向全委会提出副主席、部长人选的任免建议。
(三)对学生会全体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节 主席、副主席、院学生会各部门
第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由本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生会主席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全体同学负责。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副主席由学生会全委会根据常委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并对学生会及常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下设部门:
秘书处、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文明监督部、生活部、卫生部、社团部
第十三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向主席负责。主席有权向常委会提出副主席及部长的任免建议。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章程,通过选举程序,可担任院学生会委员。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向学院党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弘扬科学、反对迷信,坚决与一切邪教和伪科学作斗争。
(四) 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院学生委员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五)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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