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前提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院团委为学生社团的主管和审批部门,院党委组织宣传部为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部门。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必须由发起人(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团委在经过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收到院团委批准成立、变更、注销学生社团的决定3日内,到党委组织宣传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管理、监督、处罚
第五条 院团委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制定章程、选举领导或执行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接受院团委的监督。
第八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核查。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院团委经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对其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筹备活动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团委予以取缔,并交学院严肃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