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领导,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及其所属的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各系每年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院办、纪检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就业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系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本单位领导及毕业生的年级班主任,一般为三人。
第八条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工作意见,制定学院的就业工作细则;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负责学生就业协议的鉴证登记;
5、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6、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7、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9、开展其它与学生就业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系就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2、进行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
3、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5、负责学生就业协议书的初始鉴证登记;
6、审校本系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7、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档案、户粮、图书、公寓、计财等);
8、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系和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提出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接收安排工作等阶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开始到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安排供需见面事宜。
第十四条 学生的就业活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到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求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及时有效的途径,向全院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就业供需洽谈活动由院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学院每年举办一次大型的和若干次中小型的供需洽谈活动。
第十九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签注意见的毕业生推荐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洽谈中要尊重学生,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章 就业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院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各执一份。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或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并据此列入就业方案。
签订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1、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将协议书及时交回院方,经系审核、签名盖章后,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协议书生效。对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过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十五天内交回院方登记,否则该协议自动作废,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学院未盖章,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
3、学院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如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特别注明的违约金数额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如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
学生凭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学生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学院有权视情况对学生作出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鉴证登记的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学院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两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帮助残疾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二条 派遣从7月1日后开始。
第三十三条 派遣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未予派遣的学生属待就业。待就业时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待就业学生的派遣也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书附加条款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的,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本地(市)内地(市)所属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整手续;
2、跨地市、跨系统、出省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并办理调整手续;
3、毕业生调整须在最初集中派遣之后的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就业调整的手续:
1、原协议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
2、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3、向学院提出的调整申请;
4、原就业报到证;
5、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三十七条 报到证丢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
1、在《山西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个人写出申请;
3、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
4、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院纪检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的形势与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开设选修课。
第四十三条 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鉴定完毕,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派遣后密封,并由学生带往就业单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指我院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3月1日
|